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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法庭反映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审理存在“三难”
发布日期:2013-12-30 字号:[ ]

和平法庭反映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审理存在“三难”

200441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施行以来,我院共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35件,经分析该类案件在审理中存在三个难点:

一是彩礼范围认定难。根据当地的农村风俗,婚约一方(男方)在婚礼举办前给付另一方(女方)的金钱和物品,除订立婚约时的“订亲钱”外,还有诸如“父母见面钱”、“亲属见面钱”、“肚痛包”、烟酒、衣服等;另举办婚礼时按照习俗给付的各种红包,这些钱物与礼金一样也系为正式建立婚姻关系而根据习俗的给付,是否均属彩礼范围双方争议较大,具体金额往往只有一方的口头陈述,没有证据,给审理带来困难。二是事实认定难。审理中,三个事实问题认定难,1.女方的嫁妆价值问题,嫁妆多以实物为主,多数男方不会否认女方有嫁妆的事实,但对嫁妆的多少,嫁妆的价值金额争议大;2.女方为缔结婚姻所支出的除嫁妆外的其他钱物,例如摆喜酒的费用、为双方父母及亲属购买的衣物、礼品等,这些费用的具体金额,应由谁承担,是否可以在彩礼的金额内予以扣除双方争议大;3.最终未缔结合法婚姻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相互指责,法院在认定事实时存在难度。三是调解和执行难。男女双方给付彩礼订立婚约后,双方均被对方家庭作为家庭成员予以认可,多数已同居甚至怀有身孕,无论什么原因由谁提出解除婚约,往往使女方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和落差,认为自己已经“吃亏”而无法接受返还彩礼的事实,极易导致双方家庭间的冲突而使矛盾激化,调解和执行较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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