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法〔2015〕15号
长兴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院各业务庭:
本院《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本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庭审告知确认书
2.庭审录音录像工作联系单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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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
《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司法公开,确保庭审记录客观、全面、真实,充分发挥数字化法庭的效用,减轻书记员庭审记录负担,根据上级法院有关精神,施行以庭审录音录像及庭后誊录取代传统庭审书面记录的庭审记录改革,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适用案件范围
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主要适用于事实比较简单、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一)下列案件应当适用庭审记录改革方案:
1.小额诉讼案件;
2.拟当庭宣判的简单民商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
4.其他简单或争议不大的案件。
(二)审判庭认为不适宜采用庭审录音录像记录的案件可不适用本方案。
第二条 实施部门
庭审记录改革在本院刑庭、民一庭、民二庭、长广法庭、泗安法庭率先试点实施,其他庭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有序推行。
第三条 庭审工作操作流程
1.庭审记录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进行,无需征求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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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无需在传票或出庭通知书上事先告知当事人。
2.确定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书记员应提前一天告知数字法庭管理员,并填写工作联系单(样式附后)。开庭前15分钟,数字法庭管理员、书记员对拟使用的数字法庭系统进行检查调试,进行数字法庭(录音备份系统)的开庭操作,保证系统及时进行录音录像。
3.庭审开始前,在查明身份时将《庭审告知确认书》(样式附后)交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签字。庭审开始后,审判长应当当庭告知:本次开庭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即为庭审记录,不再另行做书面笔录,庭审结束后录音录像系统关闭,庭审记录即告完成,当事人无需签字确认。
4.审判长在庭审期间应及时提醒当事人相关注意事项,例如发言要对准话筒,尽量使用普通话,内容简明扼要等。遇有特殊情况,审判长可以立即转换成传统书面记录方式,转换记录方式后的书面记录内容与已保存的录音录像内容衔接使用。
5.在庭审过程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另行制作调解协议,供当事人签字确认。
6.开庭过程中,数字法庭管理员应对数字法庭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与书记员联系,并及时解决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必要时按照省高院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7.简单案件可不安排书记员到庭。可以通过播放录音方式
宣布法庭纪律;也可以由书记员完成开庭准备工作后退庭,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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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检查并开启数字法庭系统、查明出庭人员身份、签署《庭审告知确认书》、宣布法庭纪律等。复杂案件可以安排书记员到庭并作书面记录,重点记录举证质证、询问回答、辩论意见等,以及各主要庭审阶段的时间节点。该记录供法官庭后撰写文书、领导审核或上级法院了解庭审情况使用,无需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 录像使用及笔录誊录
1.庭审录音录像存于系统服务器,庭审结束后不再另行制作光盘。除案卷移送其他机关等特殊情况需制作光盘外,本省三级法院查阅庭审录音录像均通过内网在线点播。
2.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进行记录的庭审活动,具备法律效力的记录载体就是录音录像。书面誊本只是庭审内容的一个参考。审理报告、裁判文书需要直接引用誊本内容的,承办法官应与录音录像做好比对。
3.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要求书记员或者专门誊录人员提供誊本的,须经庭领导审批。制作的誊本应装订入卷,并注明:“誊本内容仅供参考,庭审记录以录音录像为准。”
4.上诉案件,一律由业务庭制作庭审记录誊本,与上诉案卷卷宗一并移送二审法院。
5.当事人要求查阅庭审记录的,可以在法院观看庭审录像;要求复制的,法院可以免费提供录音光盘或拷贝至当事人提交
的U盘,庭审录像不予复制。由于当事人残疾等特殊原因无法收听录音的,可以提供书面誊本。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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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或容易引起负面舆情等特殊情形不宜提供录音的,可以只提供书面誊本。向当事人提供书面誊本时应注明:“誊本内容仅供参考,庭审记录以录音录像为准。”
6.录音录像查阅及录音复制工作,在审理期间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在归档报结后由档案部门负责。办公室应当在档案查阅场所增设录音录像观看设备,方便当事人查阅,同时应采取技术措施防范录像资料外泄、删除或篡改。
7.可以借鉴档案电子扫描服务外包的模式,探索庭审誊录服务外包。
8.由于归档案卷中没有书面庭审记录,庭审录音录像是反映案件审理情况的原始档案。庭审录音录像的技术保障由办公室负责,要特别注重录音录像数据容灾备份工作,通过异地备份、多重备份、批量刻录等方式,确保庭审数据安全可靠。
第五条 其他要求
1.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沟通解释,增强当事人、律师、检察官对于庭审记录新模式的理解和认同,消除抵触怀疑心理。
2.列入实施庭审记录改革的业务庭应统一思想,创新探索,合理确定试行案件,积极推进并做到人人参与。审管办自2015年5月,将逐月通报各庭采用庭审记录改革方案记录的案件数
量。
第六条 本方案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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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庭审告知确认书
案 号:
案 由:
开庭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庭地点:
审判人员:
书 记 员:
告知内容:
本次开庭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即为庭审记录,不再另行做书面笔录。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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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庭审录音录像工作联系单
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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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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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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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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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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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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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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