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法〔2015〕24号
长兴县人民法院
关于法院工作人员查阅电子档案权限的规定(试行)
一、电子诉讼卷宗查阅
(一)直接查阅电子诉讼卷宗:
1.院长、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可直接查阅本院电子诉讼卷宗;
2.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可直接查阅本庭承办案件的电子诉讼卷宗;
3.合议庭组成(独任审判)人员,可直接查阅本合议庭(本人)办理案件的电子诉讼卷宗。
(二)因工作需要查阅上述范围以外案件的电子诉讼卷宗,经审批同意后,由档案管理部门根据申请,给予相应期限的网上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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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合议庭查阅的,由本庭负责人审核批准;
2.跨部门查阅的,由查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需跨院查阅同级法院或上级法院电子诉讼卷宗的,应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由办公室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工作人员查阅电子档案权限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与卷宗所在法院联系办理;
(四)上级法院查阅我院法院电子诉讼卷宗,由办公室审核相关材料后,根据申请给予相应期限的网上授权。
(五)进入审判信息系统的案件,立案后自动给予承办法官查阅原审电子案卷材料的权限,该案归档报结后查阅权限自动失效。
(六)期限届满确需继续查阅的,应经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延长时限。
(七)法院以外机关查阅、复制法院电子诉讼卷宗,按纸质档案管理办法办理查阅手续。
(八)人员岗位调整后,政治处应及时将相关调整情况通知办公室,对电子诉讼卷宗档案查阅权限作出变更。
二、电子文书档案查阅
(八)法院工作人员可直接查阅本院电子文书档案。
(九)跨院查阅电子文书档案,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办公室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工作人员查阅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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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权限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与卷宗所在法院联系办理;
(十)查阅涉密电子文书档案,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办理查阅手续,严防发生泄密事件。
附件:浙江法院电子档案远程阅卷单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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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法院电子档案远程阅卷单
阅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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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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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卷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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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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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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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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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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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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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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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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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法院
审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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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所在
法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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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权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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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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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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