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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工作人员查阅电子档案权限的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5-05-19 字号:[ ]

长法〔201524

 

 

长兴县人民法院

关于法院工作人员查阅电子档案权限的规定(试行)

 

一、电子诉讼卷宗查阅

(一)直接查阅电子诉讼卷宗:

1.院长、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可直接查阅本院电子诉讼卷宗;

2.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可直接查阅本庭承办案件的电子诉讼卷宗;

3.合议庭组成(独任审判)人员,可直接查阅本合议庭(本人)办理案件的电子诉讼卷宗。

(二)因工作需要查阅上述范围以外案件的电子诉讼卷宗,经审批同意后,由档案管理部门根据申请,给予相应期限的网上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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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合议庭查阅的,由本庭负责人审核批准;

2.跨部门查阅的,由查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需跨院查阅同级法院或上级法院电子诉讼卷宗的,应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由办公室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工作人员查阅电子档案权限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与卷宗所在法院联系办理;

(四)上级法院查阅我院法院电子诉讼卷宗,由办公室审核相关材料后,根据申请给予相应期限的网上授权。

(五)进入审判信息系统的案件,立案后自动给予承办法官查阅原审电子案卷材料的权限,该案归档报结后查阅权限自动失效。

(六)期限届满确需继续查阅的,应经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延长时限。

(七)法院以外机关查阅、复制法院电子诉讼卷宗,按纸质档案管理办法办理查阅手续。

(八)人员岗位调整后,政治处应及时将相关调整情况通知办公室,对电子诉讼卷宗档案查阅权限作出变更。

二、电子文书档案查阅

(八)法院工作人员可直接查阅本院电子文书档案。

(九)跨院查阅电子文书档案,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办公室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工作人员查阅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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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权限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与卷宗所在法院联系办理;

(十)查阅涉密电子文书档案,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办理查阅手续,严防发生泄密事件。

 

 附件:浙江法院电子档案远程阅卷单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5519

 

 

 

 

 

 

 

 

长兴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5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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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法院电子档案远程阅卷单

阅卷法院

 

阅卷部门

 

阅 卷 人

 

申请日期

 

  

 

  

 

当 事 人

 

阅卷用途

 

查阅期限

      日至            

阅卷法院

  

 

档案所在

法院审核

 

授 权 人

 

授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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