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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电子诉讼卷宗的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5-05-19 字号:[ ]

长法〔201523

 

 

长兴县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

查阅电子诉讼卷宗的规定(试行)

 

    为规范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电子诉讼卷宗,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实际办公条件在立案大厅或档案室设置查阅窗口,向案件当事人本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电子诉讼卷宗查阅服务。

第二条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仅限于诉讼案件正卷。

第三条  查阅人应按照档案管理部门要求进行身份登记,填写《诉讼档案查阅登记表》,经审核后,根据相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查阅案件材料。

第四条  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电子诉讼档案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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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证件是指:

(一)境内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港澳居民持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来往大陆通行证查阅;外国人持本人有效护照或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明查阅。

(二)当事人为法人的,查阅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查阅。

(三)律师查阅案卷,需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其他诉讼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五条  经档案管理部门同意,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复制电子诉讼档案的相关材料,但不提供电子文本下载。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复制材料上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复制材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六条  复制材料仅限于与案情有关的内容,对法院内部因审判管理形成的相关材料,如案卷封面封底、卷内目录、备考表、立案流程表、调卷函、退卷函、移送函等不提供复制。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查阅人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七条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需通过本院异地查阅电子诉讼卷宗,由本院将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登记初审后,做成影像,

通过审判信息系统与阅卷申请一并发送档案所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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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档案所在法院收到阅卷申请,对确定是否允许查阅及查阅范围,进行审批同意后,为查阅人开通电子诉讼卷宗查询。

第八条  已有电子诉讼卷宗,一般不再提供纸质卷宗查阅,因特殊原因确需查阅纸质卷宗的,应说明理由,由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查阅。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当事人电子诉讼卷宗查档流程

       2. 诉讼卷宗查阅登记表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5519

 

 

 

 

长兴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5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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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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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诉讼卷宗查阅登记表

个 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其它证件

 

证件号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单位名称

 

营业证号

 

查阅人姓名

 

身份证号

 

被代理人姓名(名称)

 

律师

   

 

联系电话

 

所在律所

 

律师证号

 

其它诉讼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其它单位、组织、

社会团体

查阅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查阅时间

                   

查阅目的

 

          

           

            

 

 

 

 

 

 

 

 

 

 

 

 

 

 

说明:请根据查阅人身份选择相应栏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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