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法〔2015〕23号
长兴县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
查阅电子诉讼卷宗的规定(试行)
为规范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电子诉讼卷宗,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实际办公条件在立案大厅或档案室设置查阅窗口,向案件当事人本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电子诉讼卷宗查阅服务。
第二条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仅限于诉讼案件正卷。
第三条 查阅人应按照档案管理部门要求进行身份登记,填写《诉讼档案查阅登记表》,经审核后,根据相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查阅案件材料。
第四条 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电子诉讼档案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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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证件是指:
(一)境内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港澳居民持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来往大陆通行证查阅;外国人持本人有效护照或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明查阅。
(二)当事人为法人的,查阅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查阅。
(三)律师查阅案卷,需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其他诉讼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五条 经档案管理部门同意,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复制电子诉讼档案的相关材料,但不提供电子文本下载。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复制材料上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复制材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六条 复制材料仅限于与案情有关的内容,对法院内部因审判管理形成的相关材料,如案卷封面封底、卷内目录、备考表、立案流程表、调卷函、退卷函、移送函等不提供复制。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查阅人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七条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需通过本院异地查阅电子诉讼卷宗,由本院将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登记初审后,做成影像,
通过审判信息系统与阅卷申请一并发送档案所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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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档案所在法院收到阅卷申请,对确定是否允许查阅及查阅范围,进行审批同意后,为查阅人开通电子诉讼卷宗查询。
第八条 已有电子诉讼卷宗,一般不再提供纸质卷宗查阅,因特殊原因确需查阅纸质卷宗的,应说明理由,由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查阅。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当事人电子诉讼卷宗查档流程
2. 诉讼卷宗查阅登记表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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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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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诉讼卷宗查阅登记表
当
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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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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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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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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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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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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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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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
其他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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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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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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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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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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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讼
代
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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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姓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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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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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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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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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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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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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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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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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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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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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单位、组织、
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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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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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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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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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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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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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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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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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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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查 阅 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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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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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阅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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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请根据查阅人身份选择相应栏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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