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法〔2015〕7号
长兴县人民法院关于准许长兴悦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我院自2013年7月引入担保机构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试点工作以来,诉讼保全担保难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上级法院及社会各界都给予了充分肯定。2015年4月1日,长兴悦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我院核准其在我院管辖案件范围内开展诉讼担保业务。院党组审查研究后认为,该公司符合《长兴县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机构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长法〔2013〕34号)准入标准,故准许其在我院管辖案件范围内开展诉讼担保业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杜新建,联系人史俊辉、卫骏)。对其业务管理按照长法〔2013〕34号文件规定执行。该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有偿担保、酌情收取费用以及为属于司法救助对象的案件当事人减免担保费用的标准,参照长法〔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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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如下:
1、10万元以下的,每件按600元收费;
2、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每件按0.7%收费;
3、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每件按0.6收费;
4、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每件按0.5%收费;
5、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每件按0.45%收费;
6、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每件按0.4%元收费;
7、1000万元以上的,每件按0.35%收费。
对某些特殊案件可以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酌情收取费用。
属司法救助对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担保机构可以为其减免担保费用。
2015年4月7日
抄送:省高院、市中院、各相关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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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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