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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法院2016年部门预算说明
发布日期:2016-02-01 字号:[ ]

2016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01)
       
单位: 长兴县人民法院 金额单位:元
收入 支出
项目 年初预算 项目 年初预算
公共财政预算拨款 2,689.46 公共安全支出 5,682.28
  一般经费拨款 2,689.46   法院 5,682.28
  县办案经费补助       行政运行 3,606.51
其他收入       案件审判 453.00
上级补助收入(非财政)       “两庭”建设 1,489.73
下级单位上缴收入       事业运行 133.04
政府性基金拨款补助      
财政专户资金      
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1,045.20    
事业收入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政府性专项资金补助收入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省经常性经费补助 1,323.00    
国有资本经营拨款补助      
本年收入小计: 5,057.66    
  结余安排      
  项目支出结转 452.90    
上年结余、结转 624.62    
  基本支出结转 171.72    
收入合计: 5,682.28 支出合计: 5,682.28
       
制表人:王国晟     制表日期:2016-05-16
       

 

2016年部门财政拨款预算表
         
单位: 长兴县人民法院 金额单位: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一、基本支出 二、项目支出
  总计 26,894,593.72 26,894,593.72  
204 公共安全支出 26,894,593.72 26,894,593.72  
  20405   法院 26,894,593.72 26,894,593.72  
    2040501     行政运行 25,960,200.72 25,960,200.72  
    2040550     事业运行 934,393.00 934,393.00  
         
         
制表人:王国晟 制表日期:2016-05-16
         

 

2016年“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拔款预算表
部门名称: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6年预算数(万元) 备注
 合计 195.04  
 1、因公出国(境)费用    
         2、公务接待费 75.74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19.3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119.3  
            公务用车购置费    
注:本表公务用车运行费及公务接待费按2015年度财政核定数上报;因公出国(境)费及公务用车购置费不需上报
制表人:王国晟

 

 

长兴法院2016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长兴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三)依法受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及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予以再审;

(四)依法审判由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六)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审判工作开展法制宣传。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七)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教肓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八)负责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九)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长兴法院现设有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执行庭、审判监督庭及煤山、和平、泗安、长广、太湖五个派出法庭,共计12个业务庭,另有政治处、办公室、审管办、监察室、法警大队5个机构。

二、长兴法院2016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长兴法院2016年收入预算5682.2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 3734.66万元,占65.72%;财政专户资金1323万元,占23.28%;上年结转结余624.62万元,占11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长兴法院2016年支出预算5682.28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5682.28万元。公共安全支出中,其中行政运行3606.51万元;案件审判453万元; “两庭”建设1489.73万元;事业运行133.04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913.43万元,日常公用支出372.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403.43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6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说明。

1、公共安全( 类 )法院()行政运行()3606.51万元,主要用于部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2、公共安全( 类 )法院()案件审判(项)453万元,主要用于部门办案业务支出。

3、公共安全( 类 )法院()“两庭”建设()1489.73万元,主要用于部门派出法庭建设及新大楼建设支出。

4、公共安全( 类 )法院()事业运行()133.04万元,主要用于部门事业人员(后勤)基本支出

(四)2016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公务接待费:2016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75.74万元,主要用于上级及兄弟县(区)来我县进行重大政策调研、工作交流等公务接待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6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119.3万元,均为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主要用于保障本单位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专户资金:教育收费和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4.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5.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6.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7.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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