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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不是护身符
发布日期:2016-03-14 字号:[ ]

协议不是护身符

    都说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近年来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包括老百姓对环境的保护也是越来越重视,可是就有这么一个人,知法犯法,给他壮胆的居然是一份协议。

    201410月,钱某为了种植茶叶承包了某村20户农户的山,钱某找来孙某商定,由孙某雇佣刀工来砍山上的树,砍下来的树再由孙某运走,每车给孙某700块钱。一个星期后,森林公安执法人员在林区巡逻时发现了钱某、孙某大面积毁林开荒的行为,经调查,钱某等人并未经林业部门审批,属于擅自砍伐林木,为此,森林公安要求钱某等人立即停止砍伐。孙某不干了,跟钱某提出要将雇来的刀工带走。原来孙某此前分别因犯盗伐林木罪和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罪被江苏省宜兴市法院和广德法院判刑,吃过这种苦头的孙某不想再继续掺和这事儿了。钱某为了让孙某放心,提出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孙某只负责帮助运输砍下来的树木,山上砍林木的事与孙某无关,卖树得到的钱每车扣下700元作为孙某的报酬。协议签订后,孙某雇来的刀工继续留下来砍伐,孙某以每车700元的价格负责运输砍下的杂柴。20多天后,当执法人员再次巡逻检查时发现承包山上的林木基本已经被砍伐完了,情况十分严重。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孙某等人共滥伐林木蓄积为215立方米。

    就是因为有了这么一个协议,所以孙某自认为接下来砍伐树木的事情,就跟他无关了,认为他应该承担责任的仅仅是最开始一周内所砍伐的山林面积。本案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孙某明知同案人钱某(已另案处置)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仍接受其委托,帮助雇请刀工进行非法砍伐。后经公安机关制止后,被告人并没有有效制止其雇请来的刀工继续砍伐,而是与钱某签订一份“免责”协议书,这份协议仅是被告人自认为可以开脱罪责的一种理由。结合案中被告人按照分工在非法采伐中负责运输砍伐下来的杂柴这一事实,能证实被告人孙某对钱某及其雇佣刀工滥伐行为的一种认可。因此,对孙某应当按照所滥伐林木蓄积的215立方米追究刑事责任。孙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在环境日益重要的当下,谁破坏环境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谓的协议那也不是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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