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法院单位2016年度部门决算
一、长兴县人民法院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长兴县人民法院是地方基层审判机关,在中共长兴县委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长兴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3、依法受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及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予以再审;
4、依法审判由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6、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审判工作开展法制宣传。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7、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教肓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8、负责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9、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长兴县人民法院部门决算仅包括本级决算。
二、长兴县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
三、长兴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长兴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收入决算6230.68万元,其中:本年收入5242.81万元,占总收入84.15%,包括财政拨款收入5242.8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3751.4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1491.41万元),占总收入84.15%;。上年结转收入987.87万元,占总收入15.85%。
(二)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长兴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支出决算5813.57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公共安全支出4433.64万元、其他支出1379.93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3871.52万元,日常公用支出595.50万元,项目支出1346.55万元。
3.按支出资金性质分类,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433.64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379.93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预决算变化情况
长兴县人民法院2016年年初预算为4012.46万元,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3751.4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3.49%。,主要是因为追加增人增资费用,司法救助款及办案业务经费等。
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3751.40万元,占100%。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6年年初预算为2596.02万元,2016年决算为2818.5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7.8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增加了增人增资款项。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2016年年初预算为93.44万元,2016年决算为为71.0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6.0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事业人员减少。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16年年初预算为343万元,2016年决算为为49.4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41%。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2016年年初预算为980万元,2016年决算为为226.4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3.11%。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16年年初预算为0万元,2016年决算为为585.90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追加办案业务经费及两庭建设经费。
2.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长兴县人民法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3087.09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620.1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保费、公积金等;
公用经费466.9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劳务费等。
(四)政府性基金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项)。2016年年初预算为1045.20万元,2016年决算为1491.4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2.6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聘用人员待遇提高、加班补贴等。
(五)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外事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16年度因公出国(境)费用决算0万元。
2.公务接待费:2016年度公务接待费决算8.66万元,基本与上年决算数持平。主要用于上级及兄弟县(区)法院来我县进行调研、工作交流等公务接待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6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129.27万元,与上年决算数基本持平。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29.27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出差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2016年度,本级及所属单位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8辆。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长兴县人民法院本级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66.91万元,比上年度增加134.75万元,增长40.56%,主要原因是我院迁入新的审判保障大楼办公、水电、保安、物业等费用相应增加。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长兴县人民法院本级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61.9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23.8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38.06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长兴县人民法院本级及所属各单位共有车辆18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6辆、特种专用车2辆。
4.部门预算绩效情况
2016年度长兴县人民法院无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事业单位专户资金: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结转下年:是指预算单位本年底前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本年底前收支相抵后盈余或亏损的结余资金,其中包括当年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核算当年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分配情况和结果。
9.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机关运行经费:是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