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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扰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秩序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2-04 来源:县法院 字号:[ ]

为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重点对以下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等违法犯罪予以严厉打击:

一、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拒不执行因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的;

三、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及从疫情重点地区到长人员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检疫、强制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五、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和高铁站、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的;

六、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治安卡口、检查站的;

七、扰乱医疗机构、强制隔离场所正常工作秩序,损坏医疗机构、强制隔离场所公共财产,威胁、侵犯医务人员、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八、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疫情防控有关物资的;

九、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治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十、违反国家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货物、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一、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群众性、娱乐性活动的。

我们郑重提醒: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稳定,早日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是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目标和愿望。我们将对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等违法犯罪坚决依法严惩,也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1101230912368

特此通告


                                 

长兴县人民法院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长兴县公安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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