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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522破公告19号(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21 来源:县法院 字号:[ ]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2破19号 

 

本院根据莫培荣的申请于2022年6月21日裁定受理莫培荣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莫培荣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7月22日前,向莫培荣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明珠路1258号明珠商务大厦三楼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100;联系电话:15167259223)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莫培荣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2年7月29日(星期五)上午10时30分在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第二十号法庭(地址:浙江省长兴县龙山街道忻湖路9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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