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浙0522破25号 本院根据方强的申请于2022年8月18日裁定受理方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湖州天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本案管理人。方强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9月16日前,向方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中央大道2669号凯悦大厦九楼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100;联系电话:15067213097)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方强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2年9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第二十号法庭(地址:浙江省长兴县龙山街道忻湖路9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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